【法規分類號】241001200429
【標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開設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專用資金賬戶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頒布日期】2004.09.10
【實施日期】2004.10.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金融管理
【文號】
【題注】
【正文】
為規范信托投資公司的業務活動,維護信托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現就信托投資公司開設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專用資金賬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資公司運用信托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時,應該使用單獨開設的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專用資金賬戶。
二、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和本通知要求,以信托投資公司的名義申請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開設信托專用證券賬戶,證券賬戶名稱由"信托投資公司全稱加信托產品名稱"組成。同一個信托投資公司所開設的證券賬戶之間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信托投資公司應當根據本通知和信托文件的約定,申請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證券公司開設信托專用資金賬戶,資金賬戶名稱由"信托投資公司全稱加信托產品名稱"組成。
三、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信托投資公司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開立信托專用證券賬戶時,除按《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賬戶管理規則》要求提交必要的開戶材料外,還應提供設立信托的證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書面文件)及復印件。信托投資公司應當保證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信托投資公司在證券公司開設信托專用資金賬戶時,應提供設立信托的證明文件(信托合同或其他書面文件)及復印件。
四、信托投資公司應于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專用資金賬戶開設后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所開賬戶的開戶材料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五、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證券公司受理開立有關專用賬戶后,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信托當事人保密,并配合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對其信托資金的檢查、查詢,配合監管部門對專用賬戶的檢查、查詢。
六、信托投資公司將信托財產投資于證券市場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七、信托終止的,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及時將信托專用證券賬戶中的證券資產予以變現,并及時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有關證券公司辦理信托專用證券賬戶和信托專用資金賬戶的注銷手續,并妥善保存賬戶的全部會計資料。
八、信托投資公司違反本通知規定或者提供虛假開戶證明材料的,由國家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和相關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