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信托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樹立信托業良好的社會形象,提升信托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推動和諧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意見》、《中國信托業協會章程》,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條 本公約所稱信托公司社會責任是指信托公司作為社會經濟組織對國家和社會的和諧發展、公共利益實現、自然環境保護和資源科學利用,以及對政府、委托人、受益人、股東、員工、客戶、同行等利益相關方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全面樹立社會責任理念,積極承擔社會責任,信托公司履行的社會責任至少應包括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公益責任、環境責任。 第五條 信托公司應自覺自愿簽署本公約并承諾共同信守,中國信托業協會負責引導、監督本公約的實施。
第二章 社會責任內容
第一節 法律責任
第六條 信托公司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主動接受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條 信托公司應當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積極按照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及其他政策適時調整經營戰略,關注社會整體利益,堅決履行反洗錢義務,維護國家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第八條 信托公司應不斷加強合規管理,規范經營行為,恪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自覺遵守信托業自律規則和業務相關領域的各項規定,積極維護信托業市場競爭秩序、行業聲譽和良好社會形象。
第九條 信托公司應誠信經營,自覺履行納稅義務,依法及時足額納稅。
第十條 信托公司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確保股東充分享有和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節 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 信托公司作為專業化財富管理機構,應充分發揮信托制度優勢,積極開發符合社會和市場需求的信托業務及信托理財產品,不斷創新服務方式,積極探索盈利模式,以信托功能滿足社會理財需求。
第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則開展信托業務,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維護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強化資本金管理與運用,努力創造利潤,提高投資回報,為股東創造合理投資價值。
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不斷改進風險管理手段和工具,有效控制和防范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合規風險,保障公司經營穩定和資產安全。
第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加強和改進內部控制,優化內部控制環境,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措施,強化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與反饋糾正,確保對各類業務的有效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
第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督促從業人員不斷提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遵守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道德準則及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反商業賄賂、反腐敗,開展公平競爭,培養和建立德才兼備的財富管理團隊。
第十八條 信托公司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信托公司應對所開發的金融產品,就其風險因素做出客觀真實的說明并給予明確的提示,不得承諾產品收益,不得進行含有虛假內容的宣傳,不得欺騙和誤導投資者。
第二十條 信托公司應積極培育和宣傳優良的信托文化,構建誠信體系;加強向公眾普及信托相關知識,不斷提高公眾識別和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增強客戶對信托產品和服務的認知,為行業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客戶基礎。
第二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當重視客戶權益保護,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加強客戶投訴全流程管理,妥善處理客戶提出的投訴和建議,努力提高客戶滿意度;完善客戶信息保密制度,改進客戶信息保密技術和手段,嚴格履行為客戶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信托公司須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與員工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建立健全合理的薪酬體系和績效激勵機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第二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尊重員工人格,公平對待員工,杜絕性別、民族、國籍、宗教信仰、年齡等各種歧視。
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勞動保護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為員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環境。
第二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重視員工自身成長,積極開展員工培訓,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和從業技能,為員工提供充分的職業發展機會。
第二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對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員工(代表)大會、工會會議等民主形式聽取員工的意見,關心和重視員工的合理需求。
第三節 公益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開展公益信托業務,在救濟貧困、救助災民、扶助殘疾人和促進發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醫療衛生事業等方面充分發揮信托公司特有的專業職能。
第二十八條 信托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應關心社會發展,熱心慈善捐贈、志愿者活動,積極參加社會慈善活動,努力促進社會和諧與進步。
第二十九條 信托公司應積極支持所在地區經濟文化建設、扶危濟困等社會公益活動,促進公司所在地區的公益慈善事業發展。
第三十條 信托公司應在人才聘用和物資采購中,重點考慮所在地區情況,努力增加就業機會,推動區域經濟發展。
第四節 環境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信托公司應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要求,參照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行業準則,制訂并實施經營戰略,優化資源配置,支持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第三十二條 信托公司應開展以支持國家環保政策、保護自然生態環境為導向的綠色金融業務,積極支持低碳項目投融資,引導和鼓勵客戶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并積極付諸行動。
第三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努力開展以支持環保事業為目的的公益信托業務,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維護生態平衡。
第三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制定自身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計劃,倡導“綠色辦公”、“綠色出行”、“綠色行動”,努力減少日常運營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對員工進行環保節能知識的培訓,引導員工樹立環保理念和參與環保工作。
第三章 社會責任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深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和實踐,將企業社會責任融入到發展戰略、治理結構、企業文化和業務流程中,建立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長效機制。
第三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制度化、標準化、常態化管理,成立由公司高管負責的領導小組,明確指定部門和人員負責,并組織落實實施,努力實現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有機結合。
第三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建立內外部評估機制,定期評估信托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并據此建立改進機制。
第三十八條 信托公司應根據中國銀監會的相關要求積極建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向社會公開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鼓勵信托公司實施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第三方獨立鑒證,并通過報刊、網站等渠道公開披露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中國信托業協會負責組織、編制信托行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年度報告并定期發布;制定行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標準體系并組織實施。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信托公司簽約后承諾共同遵守、互相監督、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約定。
第四十一條 本公約由中國信托業協會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四十二條 本公約經信托公司共同簽署后生效,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