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創新綜合部)
【摘要】上文分析了資管新規對于資管產品設計的相關要求,分析了資管新規時代行業面臨的挑戰和機遇。本文將繼續結合新規要求及信托創新方向,探索資管新規背景下產品創新改革機遇和方向。
三、現有信托產品的創新方向
1、資金池類產品創新方向
在資管新規發布之前,非標類資金池就被禁止,一些信托公司逐漸開始了開放式凈值型信托計劃的探索,這類信托計劃底層投向一般是在銀行間市場、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標準化金融產品,具有較好的流動性,且有活躍的二級市場,容易獲取底層資產的凈值。按照新規要求,標準化資金池業務可以分為公募和私募兩種:
(1)私募開放式資金池業務
信托公司開展私募開放式資金池業務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更多期限靈活,收益相對較高的類現金管理產品,滿足投資人的流動性需要和短期理財需求。和其他資管子行業相比,信托公司客戶對于收益的要求較高,高收益也成為信托公司私募開放式資金池業務的特色。新規允許私募產品配置一定的非標資產,非標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對于此類產品,信托公司可以將產品期限設定在1-3個月,通過配置一些短期過橋資金以達到較高收益率,在短期理財產品市場提供差異化產品。
(2)公募開放式資金池業務
公募開放式資金池產品和現有貨幣基金產品較為類似,但由于其公募屬性,不受投資人上限200人的限制,因此可以發揮產品的規模效應,通過將開放期設置為7天或14天,滿足投資人的短期資金配置需求,同時獲取優于貨幣基金類產品的收益。
2、項目融資類產品
該類產品是信托公司的傳統業務,其對應某一具體項目融資需求,受托人應當向投資人充分披露投向的信用風險、行業特征、期限、結構、收益特征等信息,充分履行投后管理責任,最大程度上維護投資人的利益。該類產品由于投資期限長、流動性差、風險屬性較明顯,信托公司應按照行業協會制定的相關準則嚴格履行受托責任,切實做到勤勉盡責。資管新規指出,資管產品投資非標應當遵循金融監管部門有關限額管理、流動性管理等相關監管標準,并且嚴格期限匹配。避免資管業務淪為變相的信貸業務,防控影子銀行造成的系統性風險,降低社會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效率和水平。投資項目的風險和收益由合格投資人自行承擔,切實做到“賣著盡責,買者自負”。
該類產品屬于固定收益類產品,根據資管新規,該類產品在設計時不低于80%的資產投向固定收益類產品,因此在設計上留有一定空間。保障型信托計劃有一定的需求。
國外市場普遍存在一類“結構式金融產品(Structured Products)”,可以視為固定收益證券與金融衍生產品的投資組合。該類產品將本金投資于高信用等級債券,利息部分用于投資金融衍生工具,即購買一個掛鉤于利率、匯率、信用、股票、股票指數、黃金指數、大宗商品指數或者其他指數的金融期權。與信托公司利用自營資金為信托產品提供剛兌模式不同,該模式通過產品設計和交易策略實現了保本或部分保本,在此基礎上同時保留信托產品獲取高額收益的可能性,可以在不違反新規的前提下很好的滿足一類投資人對于風險收益偏好的要求,可以成為信托公司未來產品設計嘗試探索的方向。
3、股權類產品
股權類產品主要投資于股票市場,私募屬性的還可以投資于未上市公司股權。
對于股票市場投向的FOF類產品,需要嚴格按照新規要求,只能進行2層設計,即母基金為信托管理計劃,子基金為私募產品、基金專戶、公募基金等,同時信托公司可以在獲取相關衍生品牌照后,開發帶有對沖功能FOHF類產品,以主動管理投資組合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另外,隨著科技的發展,大數據及區塊鏈、智能化投顧等新技術也可以引入到未來信托產品的設計過程中。
對于投資于未上市公司股權的權益類信托產品,新規要求股權投資應當有明確的退出安排,且退出時間不得晚于產品的到期日。一般而言,股權投資具有退出時間不確定的特點,同時很難與融資方明確界定退出時間和方式,而且,目前監管條件下,對于信托計劃通過IPO形式退出存在著一定限制,新規將不利于這類信托業務的開展,建議后續出臺的配套細則對此進一步明確。
4、客制化信托產品
信托公司可以借鑒國外結構式金融產品的設計理念,以固定收益證券、股票、股權、期權及其他衍生產品為組件,為投資人特定的風險收益偏好“量身定制”相應的信托產品。例如,對于投資了非標債權類信托產品的投資人,一般認為其同時承擔了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某些客戶因為自身同時具有金融負債,對利率風險較為敏感,因此在產品設計時可以考慮加入具備利率風險管理功能的“組件”。
另外,信托公司利用交易策略構建衍生產品的投資組合,可以實現單邊看漲、看跌,多頭或空頭對敲等特定風險收益結構,同時結合固定收益證券提供的一定的安全邊際,可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滿足一些具備較豐富投資經驗能力的超高凈值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以達到信托產品客制化的目的。
5、封閉式凈值型組合類投資產品
《資管新規》要求,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在新規背景下,信托產品也應按此標準進行設計,分類進行后續管理。對于傳統的非標債權投資來講,由于信托公司不得剛兌,投資人投資于單一標的將面臨較大風險,通過投資組合分散和降低風險成為較為可行的應對方式。可以預計的是,未來,信托公司將大量推出底層資產為非標債權組合的封閉式信托計劃,并按照新規要求以攤余成本法等估值模式進行后續管理和凈值披露。在此模式下,如何測算每項非標資產的風險和收益,如何構建投資組合(即投資組合中包含非標資產的范圍、投資權重)則需要信托公司專門設立產品部門加以分析研究,以更好地滿足特點投資人的風險收益偏好特征。
(本文原刊載于《當代金融家》2018年第9期,作者系天津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創新綜合部白潔、吳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