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大爺是一位退休工人,平日里習慣將積蓄存入銀行獲取穩定利息,對權益類投資產品缺乏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較低,一心只想做安全穩妥的投資。一次社區活動中,某金融公司的營銷人員向他推薦了一款權益類理財產品,稱“這款產品由明星產品管理人管理,過去一年收益翻了倍,比低風險銀行理財劃算多了,跟著買準能大賺”。李大爺既沒弄清楚這款權益類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也沒評估自己能否承受市場波動的風險,便拿出準備用于養老的大部分資金購買了該產品。
以上案例中,營銷人員忽視了“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極易埋下風險隱患,那什么是“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投資者該如何踐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守護自身“錢袋子”呢?
什么是“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2025年7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布《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依規、勤勉盡責、審慎履職,對所銷售或者交易的產品承擔適當性管理主體責任,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客戶。
因此,“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的核心表現為“三適當”:
(1)適當的產品
金融機構應設置科學合理的方式方法,根據產品的基本屬性、風險特征等對發行和銷售的產品統一劃分風險等級,產品風險等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并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在銷售產品前,應當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普通投資者告知產品的基本信息、風險等級、相關風險、所需支付的費用或費率,并在存續期內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產品投資運作情況、杠桿水平、風險狀況,以及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事件等信息。
在上述案例的銷售過程中,營銷人員并未充分揭示權益類理財產品的風險,沒有向李大爺解釋該產品受權益市場波動影響大、可能出現本金虧損的不確定性,導致李大爺對產品風險認識嚴重不足。
(2)適當的客戶
金融機構在銷售產品時,應當了解投資者與適當性管理相關的必要信息,如財務狀況、風險識別能力、投資需求和意愿、風險承受能力等。并對普通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對其適合購買或者交易的產品作出判斷,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等級由低到高應當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
上述案例中,營銷人員未能充分了解李大爺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風險偏好,只是片面強調產品過去的高收益表現。
(3)適當的方式
金融機構應基于金融產品的基本屬性和風險特征,以及客戶的相關信息,對其適合購買或者交易的產品作出判斷,向投資者銷售或提供風險等級等于或小于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理財產品,不能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于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
上述案例中,營銷人員推薦的權益類理財產品風險等級較高,與李大爺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明顯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原則”的核心要求。
投資者如何踐行適當性原則?
機構切實履行好自身的責任與義務,是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一環,而在此基礎上,投資者也需要主動踐行理性投資等理念,在了解產品,聽取金融機構適當性匹配意見的基礎上,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審慎決策,并承擔風險,共同維護良好的金融秩序。
上述案例中,李大爺對權益類理財缺乏基本了解,卻對營銷人員“準能大賺”的推薦過度信任,沒有獨立思考這款產品是否適合自己的養老資金規劃,忽視了投資應有的謹慎態度。
投資者踐行“投資者適當性原則”,應做到以下幾點:
(1)挑選合規購買途徑
購買理財產品應認準銀行、理財公司等合規金融機構。尤其是老年投資者,在購買產品前務必與家人商議,對投資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判斷與了解,從而防范不法分子的詐騙侵害。
(2)充分知悉理財產品
在選擇理財產品時,投資者應當認真閱讀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等相關文件,知悉產品的風險等級、購買規則、運作模式等關鍵信息,依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合理配置。
(3)定期更新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