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行為規范,要求金融機構充分尊重并自覺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受教育權、信息安全權等基本權利,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這是首次從國家層面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具體規定,強調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八項權利。
1.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務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占用客戶資金。
2.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夸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3.自主選擇權
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愿,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愿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采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4.公平交易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準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融機構的強制交易。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5.依法求償權
金融消費者當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金融機構依法予以賠償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6.受教育權
金融消費者有獲得有關金融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和權利。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7.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因金融消費者的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8.信息安全權
金融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時,享有其個人金融信息安全保障、不被泄露的權利。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